中、日、英三国倡导的殡葬理念与实践的区别 -天堂思源殡葬网
中、日、英三国倡导的殡葬理念与实践的区别
发布:2019-05-06 阅读(6500)
本专题选择探究对象有3个国家,一个是世界人口最多,以农村为主体,封建历史悠久,殡葬文化深厚,高速发展中的中国;第二个是受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影响极深,工业化程度极高,城镇社会结构占优的山地岛国日本;第三个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经济、科技先进发达,典型欧洲文化代表,由三个岛屿组合的英国。
中、日、英三国社会制度,经济结构,价值观念,民族、宗教差异大,相同的是都面临着善生、善死、善葬的严峻挑战,直接制约着三国人民的生存与发展,要实行殡葬改革,从理念到实践,寻求一条持续有效的可行之路。
一、殡葬业:世界为整体,国家为个体,相互关联,相互促进。
生与死,全人类必由之生命起点与终点,是一种因果关系,有生有死。人们降临世间,要求善生;生命终结,盼望善死。善死后要善葬。殡葬就形成为一项人类共同的终极服务行业,没有肤色、群体、民族和国界的区别。
在阶级社会出现以后,善死,善葬,并非人人平等,千差万别。有的人因劳成疾,英年早逝;有的人好逸恶劳,害群之马;更有的人为国为民而捐躯,精神永存。所有人的死和死后举葬是共同的。然而,采取的葬式、葬法和丧仪却因身份、财富、权势和宗教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并形成以土葬为主流,隆厚丧礼为特色的颇为丰富的古典殡葬文化。
工业革命取得胜利并确立为发展经济的先进生产力和高效生产手段以后,与之相适应的殡葬现代化,科学化和个性化取代传统的,落后的,甚至有害的殡葬规制,自弃土葬,崇尚火葬,厚生薄死,简序寡仪,由国家而世界,再由世界而国家,东西方相互传扬与促进。实行火化,简化丧仪,培育现代殡葬文化,成为人类追求善终的共同目标。
二、殡葬业:中、日、英三国倡导的殡葬理念与实践。
中、日、英三国倡导并为人们乐意接受的殡葬理念,其核心内容分别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骨灰撒播,回归自然;治丧简朴,文明尊严。三国均提出要“节俭资源,保护环境。”实际上分别取代了历史上实行土葬,与人争地;骨灰入室,长期保存;程序繁琐,等级分明的传统理念。究其思想基础,源于由人类的自然崇拜、动植物崇拜和鬼神崇拜、祖先崇拜凝聚而成的图腾崇拜。中华殡葬文化表现得尤为突出。
中国2003年火化率为52.7%,骨灰采用公墓安葬、骨灰堂(楼)安放、骨灰撒散、植树葬等方式处理,火葬场所有1500多家,丧事由殡仪馆承办,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对殡葬活动进行管理;日本火化率为99.4%,骨灰采用回归大地、森林、海洋的方式处理,火葬场所有7338家,丧事由殡仪馆承办,政府首长管理,法律依据是《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英国火化率在70%以上,骨灰采用纪念性花园来处理,火葬场所有200多家,丧事由专业公司来承办,市、镇政府依据《火葬法案》管理。中、日、英三国殡葬事业实践表明,三国殡葬理念是近似的,实践是相通的。
三、殡葬业:两个容量极限的严峻挑战。
两个容量,一个是地球容纳活人生产、生存的能量,一个是地球安置死人埋葬占地的能量。活人人口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死人数量等同活人数量。实践表明,任凭人口泛增,又不禁止土葬发展,继续让死人占地造坟,势必引发活人与活人,死人与活人,死人与死人争夺资源、争夺土地以求生存和埋葬的严峻局面。
中国倡导善生善死善葬;日本法定保护环境,自然葬埋;英国认为死亡是人类的组成部分。这些认识与选择,正是面对两个容量极限的严峻挑战,也是人类战胜两个挑战的重大成果。
最值得赞扬的是日本国。它是亚洲最早普遍实行火葬的国家,也是首先提倡不保留骨灰的国家。长期坚持火葬,全国实现了遗体火化,骨灰处理多样化,骨灰撒散普及化,骨灰安置植树化。在日本,不给任何个人和群体享有土葬、厚丧的特权,成为亚洲甚至全球殡葬改革的标兵。
四、殡葬业: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
殡葬事业的主体对象是死人——由活人变化而成的死人即遗体。有生才有死决定了殡葬事业发展目标,是为人类创造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语)的生存环境。这也是殡葬事业具有代理(活人承办)属性所决定的。
在中国有13亿人口,多数人生活在农村,农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同时,是城镇居民粮、棉、油等安全可靠的来源。实行火葬,改革土葬,倡导骨灰植树、撒散,不占少占土地,净化环境,就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
在日本,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死人同活人争地的冲突尤为尖锐。“他们选择了自然葬,从大地而来,以回到大地母亲的怀抱”,“不造坟墓,将骨灰还源于高山大海”,把土地留给活着的人们开发利用。在地球环境处于危机的当今时代,自然葬“具有世界性的普遍意义”。
在英国,长期坚持对其国民进行“知道死亡是人类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们就会忘记死亡会威胁着人类”的教育,“彻底消灭不朽这个概念”,培养与树立厚养薄死的生死观,以活人为第一位的价值意识,实践尸不入土,灰不进室,营造一个有益于人类生存的良好环境。
五、殡葬业:政府主管不可替代,市场服务不可动摇。
中、日、英三国都采取并长期坚持殡葬事业的行政管辖权属政府,无人质疑过这一点。人的生命重于一切,高于一切,“人命关天”“杀人偿命”。死,要死得正常,“验明正身”,谁来把关并作出科学认定,只有政府有资格、有能力、有办法进行鉴别与判断,包括专业技术和法律手段,人们完全依赖政府。
中国殡葬服务业,始终没有改变“在民政部门领导下的行业性经营”的属性,主要指殡仪馆、火化场和经营性公墓,其他殡仪服务用品则基本是以民间经营为主体,准市场经济。
日本殡葬法律规定,政府为殡葬管理的主体,由政府首长直接负责。中央政府由卫生环境大臣负责全国殡葬法律与殡葬服务政策和管理的实施,并指导地方政府具体运作。“以赢利为目的的股份公司之类的法人是不允许经营墓地的”,“专门的殡仪馆由私人经营已经变得很普通”。由于丧仪简朴,殡葬用品市场并不兴旺。
英国“大部分墓地和火葬场属当地政府拥有并由当地政府管理,”“大多数公墓和火葬场都接受当地政府从税收中拨出的津贴”以发展殡葬事业。同时,“英国绝大部分的殡葬承办单位都是些小型或中型家庭企业”,形成政府为主体,民间来服务,市场作补充的英国殡葬业。
六、殡葬业:决不可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这个问题,在日、英两国基本不存在,而综观我国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现象,引发专家的高度关注。
“先火化,后土葬”——骨灰入棺土葬,继续占用土地;“先建园,后限制”——大量无序建造灵塔园(楼),超值炒卖;“先建(公)墓,后整顿”——南方有一个县级市只有28万人口,建成8个经营性公墓,出售量少,长期闲置;“先生产”(封建迷信品),后推销(伤风败俗,劳民伤财)等殡葬领域“新生”的污染现象严重。其结果,名行火葬,实为土葬,封建迷信,死灰复燃。
七、殡葬业:建立专项法律体系,规范殡葬行为,促进殡葬事业发展。
日本国于1884年制定有关墓地以及埋葬的管理制度,1948年修订并实施《日本有关坟墓、埋葬法律》,卫生环境省同时颁布相应的《实施细则》。《法律》与《细则》针对火葬定义、骨灰安置、火葬场地管理及监控主体和服务经营、协调部门等最为关键的内容以及操作程序,作出了明文规定,从而确保该国火化率达到99.4%而没有出现反复。英国1902年颁布了《土葬和火葬法》,其中规定由地方政府提供土葬设施,是一部适应英国具有浓厚宗教性或半宗教性国情的殡葬法律。允许教堂、牧师在殡葬礼仪上发挥重要作用,担当重要角色,“洗礼”、“婚礼”、“葬礼”成为牧师的日常工作,自然地形成为英国现代化与传统紧密相结合的一种葬制。
中国尚未制定殡葬法,以《殡葬管理条例》代行统一规范与管理殡葬实务的职能。除了“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殡葬管理方针和政府为殡葬管理部门重要内容外,对殡葬、葬式、葬法、设施、服务以及殡葬用品的产销行为也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
八、殡葬事业:“满意”应当是评估良莠的根本指标。
殡葬事业及其改革成果与效益的检验评估,可以设计多个指标,而“满意”则应当作为衡量的根本指标,包括家庭、社区和政府三个层面的满意。
家庭满意。殡葬事业首先直接感受损益的是丧户家庭成员,能够立即作出评估结果的还是丧户家属。因此,中、日、英三国对于殡葬制度、丧仪程序、设施设备、运作过程等主要服务项目及用品配套,都给予充分的注意,要求全程体现“慎终追远”,“使故者安息,给生者慰藉”的精神,符合科学、文明、方便、节俭的要求,丧户认可,家庭满意。
社区满意,包括群体、财物、生态诸方面的满意。群体方面,死者生前友好亲朋,葬礼参与者,能够借此时机,表达对故去者“生得光明磊落,死得洁身自好”之情,无怨无悔,善生善死之意;财物方面,举殡丧务,办得尊严、文明,没有损害社区一分一文,一草一木,一寸土地;生态方面,尸不入棺,灰不入土,(骨灰)植树撒海,回归自然。生作社区人,死为社区魂,激励后生,精神永驻。
政府满意。中、日、英三国的实践表明,殡葬业发展与改革,必须符合殡葬法规与政策的要求,必须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要培养现代殡葬理念,自觉志愿实现火葬、骨灰撒散植树,必须服从服务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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