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9-05-07 阅读(5817)
每年清明节、中元节、过年(在年前)都要祭奠死者和祖先。分庙祭和山头祭。庙祭是在祠堂进行,没有祠堂的,就在家祭祀,到墓地上坟。从前富裕人家要烧91斤纸钱,表示对死者“九死一生还”的寄托,还要点9柱香、9支红烛,供奉的食物必须有肉包子和烧饼,以使死者在生还转世步出阴间时免受恶狗的缠噬。清乾嘉时代的一首竹枝词描写了汉阳龟山、月湖一带上坟的盛况:
“轿帘开处见双鬟,结伴来从大别山。
一路纸钱飞不断,大家同是上坟还。”
从前对于墓地的选择十分注意地势与环境,阴宅风水迷信根深蒂固。为找到一块牛眠吉壤以供亡者安息,并给子孙后代带来好运,要请地理先生审慎勘测,妥而后葬。由于择地需要时日,人死后不能早日入土,停棺不葬者十分普遍,甚至将灵柩停放中堂数年不葬,或迁厝寺观、善堂、会馆、公所的厝屋。久历寒暑,易生朽蠹,兵燹频仍,易遭破坏,不特生者于心不忍,更会影响周围环境。20世纪30年代以后,这种停棺不葬的现象在各地逐渐减少。此风减杀的原因有:(1)经过舆论宣传,士大夫劝诫,民众逐渐认识到葬亲只求高旷地与干净土而已,无所谓天星峦头之说。迷信渐为破除,已不再拘于风水时日;(2)因时局不宁,水火兵燹,恐生意外,抓紧举行安葬;(3)政府取缔厝棺,提倡公墓。此俗的革除,改变了人们长期以来与死人为邻,以停柩为累的不正常现象。
民国时期,政府制订新式丧礼,但难以推广普及,官方和民间团体不得不转而求其次,对传统丧葬礼俗中影响突出、危害严重的弊端加以禁革。取缔停柩,设立公墓,是政府的禁革措施之一。民国以前,武汉除专葬外国死者的万国公墓和专葬教会死者的教会公墓外,中国人只有义冢而无公墓,义冢管理不善,往往变成乱葬岗,有碍市容卫生。民国年间,一方面加强义冢的规划与管理,一方面学习西方葬俗建立公墓。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公墓条例》,要求各市、县政府于市村附近选择适宜地点设立公共墓地。1929年4月又颁布《取缔停枢暂行章程》,规定所有厝棺和田亩内之坟墓均迁葬公墓。根据这两个文件精神,各省分别制定了实施办法。从《湖北省设置公墓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取缔厝棺及坟墓办法》的条文看,城市公墓由市政机关设置,各县公墓由县长督饬保长按照实际情况,分保或联合数保设置。
公墓用地依(1)公有荒山;(2)公有山;(3)私有荒山;(4)私有山;(5)公有旷地;(6)私有旷地次序选择,若选用私有山地,得依法征收,付给地价。公墓分甲乙丙丁四种规格,主管机关得视其财力选定种类设置之。
公墓内分收费区与免费区,免费以赤贫为限。公墓由主管机关雇用管理人员。公墓设置完成后,除法令特许者外,无论何人不得于公墓外营葬。厝棺应于当地公墓完成后3个月内迁葬公墓,外籍厝棺不愿葬在本地者应迁回原籍。在田亩中营葬之坟墓应于当地公墓完成后1年内适葬公墓,墓主表示不愿迁葬或未遵限迁葬者,得按所占田亩面积课以墓地税。无主之厝棺及坟墓采取平夷、迁并或火葬的办法酌情处理。凡有关古迹名胜及与国家有功绩者之墓不在迁葬之列,并应加强保护。根据以上规定,武汉三镇逐渐建立自由公墓区,并在1934年经湖北省政府决定,兴建公共墓园,埋葬国民政府批准的公葬烈士、乡贤和上层人物。1936年又由武昌市政府决定,筹建了汉阳、武昌两座公墓,埋葬普通市民。公墓的设置是一项很有意义的改革。取缔有碍观瞻、污染环境、且充斥风水迷信的厝棺停柩,取缔占用农田、破坏土地资源的坟墓,铲除城市内外的乱葬岗,建立环境幽静、文明卫生、整齐划一、便于管理的公共墓园,这一切,从人们易于接受的方面为丧葬礼俗的进一步变革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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